解读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工作的通知》

发布时间:[2018-11-18]    浏览量:2542次

按照省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《关于做好全面推开“证照分离”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鲁“证照分离”联办字〔201813号)通知要求,为进一步推动融资担保机构设立、变更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工作,我局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工作的通知》(鲁金监字〔201858号)(以下简称“《通知》”),现将《通知》有关内容做如下解读。

一、文件出台的背景

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在全国推开“证照分离”改革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835号)要求,融资担保机构设立、变更审批事项属于第一批全国推开“证照分离”改革中的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事项。改革的重点是针对市场主体普遍关心的难点、痛点问题,精简审批材料,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,压缩审批时限,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,减少审批环节,科学设计流程。对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,我局逐一进行了细化落实,形成了《通知》初稿。

二、文件主要内容

《通知》主要有三部分内容:

(一)准确把握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要求。主要是明确融资担保机构设立、变更审批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工作有关要求,扎扎实实把“证照分离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。

(二)全面做好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工作。主要是:(1)推广网上业务办理。实现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全程网办。(2)压缩审批时限。将审批时限由法定30日压缩至20日。(3)精简审批要件。精简后,新设融资担保公司要件为21项,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到省内设立分支机构要件为17项,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和分立要件为11项,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要件为9项。(4)提高审批透明度。前期已将融资担保机构设立、变更审批事项所需的办理条件、申请材料、办理流程、办理结果查询等事项,以审批服务指南形式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对外公示。(5)加强信息共享。对能够从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、材料,不再要求申报主体提供,同时,将我局 审批信息,及时通过“双公示”系统向有关部门提供。

(三)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在做好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工作的同时,通过加强非现场监管、严格现场检查、加大对违规行为惩处力度,实施行业分类监管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等手段,进一步强化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,切实维护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秩序。

下一步,我局将严格按照省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要求,着力推动融资担保机构设立、变更审批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工作,为努力为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营造稳定、公平、透明、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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